法律分析:
一、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二、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很多当事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等等。
四、对律师作虚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五、盲聘社会黑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六、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七、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九、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 “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十三、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日常生活法律问答://ju.qihoo/327261/a_txt_327667.html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1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广告牌砸着或是你掉进了没有盖好且没有设警示牌的井而受伤,你可以将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有超过他遗产数额的债务,你可以不还。
3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的最长时间是24小时。
4 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律师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5别人借你的钱,一定要到期催还;到期之后两年内未催要,你将失去自己
的权利。
6如果你未满18周岁的孩子夜不归宿,你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你就违
法。
7如果你和一个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不能随便调动,除非你在双方约
定的试用期限内或者企业未按合同支付你劳动报酬。
8人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要有充分证据
证明这一点
9喝醉酒犯罪,法律不饶你。
10如果你对行政机关对你罚款、扣销执照、行政拘役等行为不服,你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11不管你是否年轻,但你应关心你的单位是否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12如果你看到歹徒正在对一名妇女施暴,你可以拔刀相助,直至犯罪分子
不再实施犯罪即可
13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泼出去的水,别忘了父母遗产,也有你一份。不过你必须尽到赡养义务。
14如果你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手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15如果您是一位劳动者,在您遇到劳动争议时,如果您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那
您应该在发生纠纷后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16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
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17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
起诉,您应该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18夫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双方因
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
判决离婚.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
19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
同。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
患职业病、因工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
解除合同。
一.十条法律小常识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7.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8.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9.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10.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抗议。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二.校园法律小常识问答
问题1:学生在校内以外受伤的风险谁承担? 答: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而定。《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情况,未及时取相应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2: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呢?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自愿承担危险”。如果运动员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3: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活动出现损害怎么办? 答:学生在休息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他们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三. 常见的违法招聘行为:
1.提供虚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四.大学校园安全常识
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大学校园的管理和建设。那我们究竟怎么做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自身安全呢?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些简单地大学校园安全常识: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大学生财产安全意识薄弱、轻信他人、财物保护观念差的现象,更要加强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学习及日常生活,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交通安全等等。 1.防盗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大学生手中的零用钱越来越多,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一应俱全。这就使社会上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住高校,有的抢劫、盗窃团伙专“吃”高校。一些师生又不按规定保管公、私财物,使犯罪分子作案易于得手。预防和打击校园盗窃是每个在校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增强防盗意识,了解校园内盗窃犯罪的基本情况、规律和特点,掌握防盗的基本常识,是做好防盗、保证安全的基础。 大学校园中发生的盗窃方式有哪几种? (1)顺手牵羊:作案分子趁无人或同学不备将放在桌、床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占为已有。 (2)窗外钓鱼:作案人用竹竿等工具在窗外将室内他人的物品钩走。 (3)翻窗入室:作案人翻越没有牢固防范设施的窗户、气窗等入室行窃。 (4)以推销物品的形式踩点,然后进行偷窃。 (5)以认老乡形式或困难求助为名窃去或饭卡密码,取走银行的存款或饭卡的钱。 基本的防盗方法有哪几种? (1)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 (2)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 (4)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能怕麻烦。 (5)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必要时可打电话给校保卫科。 (6)晚上休息或期不在宿舍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不将贵重物品放于靠窗前的桌上。 2.防骗篇 一些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高,但因踏入社会较晚,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上当受骗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轻信他人,交友不慎等发生的案件,有些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有些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安全。 针对大学生有哪些常见骗术? (1)通过上网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编造谎言进行; (2)称自己发生意外,利用同学的同情心理伺机进行; (3)以恋爱为名进行; (4)编造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对学生家长及亲属实施; (5)冒充学校工作人员学生; (6)利用手机发短信息中奖。 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这对于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2)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上当受骗后更要及时报案、大胆揭发,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交友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听其言,查其色,辨其行”。 (4)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有些同学习惯于把个人之间的交往看作是个人隐私,一旦上当受骗后,无法查处。有些交往关系,在自己认为适合的范围内适当透露或公开,这也是安全的需要。 3.综合篇 市内交通应注意哪些问题? 市内乘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带好现金,谨防扒手,避免与人发生纠纷。 步行、骑自行车时,一定要养成朝两边看的习惯,千万不可贸然横冲,需穿过公路时要走斑马线,走天桥,不要图省时而横穿马路。 预防网络问题的措施有哪些? (1)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规定,不沉溺网络游戏、不浏览、暴力等不法信息。 (2)在网上慎交朋友,不要将个人资料外泄,更不要随便答应“网友”外出,不给违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3)加强体育运动,要合理安排时间,讲究科学用脑。电脑不能代替的是人的情感交流,多在现实生活中与同学和朋友直接交往、聊天。 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校园社会化现象日趋明显,大学生活作为大学生进入社会开始独立人生的第一站,大学生活对于每一位学子来说都是一段美好又难忘的时光。而这一切开始的时候,不易被同学们重视的往往是安全问题。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一个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是每一位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是保障自身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希望广大同学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让自己和他人的大学生活更加安宁,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