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不允许在住宅区建厂,因为农村土地的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而住宅区用地是农村居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住宅区不允许建厂。
居民区与工厂相关的活动会对附近居民造成干扰,工厂会产生化学物质,对附近居民的健康造成或多或少的危害。但是,如果要办小加工厂,可以先征得村委会同意,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进行工厂登记。另外,要知道村委会不属于职能部门,无权委托宅基地。
工厂登记等事项必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在住宅区宅基地上建工厂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申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重建要什么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组织国土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局初审。县国土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
6、审批
县人民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所牵头协同乡镇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 房屋产权 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镇化的发展在不断的进行,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在省生活中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候在解决宅基地买卖的时候不能很好的解决,导致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什么是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宅基地土地证怎么注销
宅基地土地证的注销流程如下:
(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
宅基地重建的手续如上所述,主要包括以上八个环节,最重要的环节是准备资料以及提交国土管理局审核。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农村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为大多数的农民朋友提供了生活保障,也是农村最传统的两项经济来源,所以农民朋友基本上都是围绕它们开展赚钱项目。随着国家对农村各项政策的调整,对养殖用地也做了新的规定。那么在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建设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呢?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的审批流程又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简单了解下。
一、养殖用地新规定 1.现在关于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国土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近年来国家对环保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村开展环境整治也对养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除了以上两点,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等。 二、建设养殖场要办哪些手续? 1、用地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三、农村办养殖场申请流程 由于今年猪肉暴涨的情况,许多农民朋友开始有了养猪的打算,但是如果想要在农村开展大批量养猪,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下面一起来看看,在农村办养殖场的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向村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那么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宅基地审批政策已经放开,满足哪几大条件,农村朋友可自主建房?
现在随着城市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对于非农化、非粮化、城镇化建设这些词句大家应该十分熟悉。现在许多人在农村和城市有着属于自己的房子,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现在农村的生活条件也越变越好,农户的生活水准还在不断的提升。许多村民好朋友已经解决了以前那种脏乱的居住环境,在大城市购买了房。
可是由于自小就在农村生长的缘故,很多人尽管在城内有自己的房子还是喜欢住在农村,每个人感觉仅有农村才是自己的家乡,特别是在是人年龄大了以后,就更喜欢在农村定居,同时现在越来越多城市人也喜欢和憧憬农村那种居住环境。
以前在农村占地建房子也无人管,大伙儿想盖房子就立即盖了。可是自打国家逐渐推行土地确权政策和宅基地以后,现在想在农村占地建房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儿,而宅基地都是现在十分热门的话题讨论。
那样在国家的政策下确实无法在农村建房了没有?那一些并没有房子住的人该怎么办?要想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的人又该怎么办呢?其实宅基地的建设只需达到这种个条件还是可以建的。
一、政策审批放开?为了加快城市的建设脚步,许多村内是鼓励年轻人进城务工的,这些粗活脏活都是民工在干,最初的目地也目的是为了多挣一点钱可以改进家里生活条件。可以给孩子一个更快的生活自然环境和更强的教学,不想让小孩更自己一样。
可是民工在岁数扩大慢慢不会再合适这种高韧性的工作之后,或是期待可以家乡拥有自己的房子,那样既可以有一个平稳的居所可以安享晚年,并且农村建房对于民工而言都是较为经济实惠的,是可以承担的起的,相比在城市购房而言。
以前的宅基地审批程序是十分严格的,特别是在对占用耕地来建房子的,国家首先要确保农户有地种、有饭吃,不过在很多人反映也依据各个地方不一样的政策和具体情况,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申请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购房需求的民工歪斜,可是要想获得宅基地建设权都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二、宅基地的建设条件一户一宅:简单来讲就是一户人家只有有一个宅基地的所有权或是建设权。像这些本来就在农村有房但还要想建设一个新的房子是不能够申请办理宅基地的,还有一点应注意的就是:宅基地在建设的过程中对房子的范围都是有需要的,并不是要想建多大多可以的。
必须是农村户口:许多城市人也非常喜欢现在农村的生活自然环境,许多厌倦了城内的钢筋混凝土,更为憧憬农村的山水画当然,因此城市户籍是没有办法申请办理宅基地的,仅有农村户口才可以申请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种维护。
必须是村集体成员:国家对农户申请办理宅基地是完全免费的,为了防止土地被买卖,申请办理的人必须是本村的村集体成员,即便是建设宅基地也仅有农户才对土地有着所有权,依据土地跟随房子转的政策,要不是本村的村集体成员是没有办法获得宅基地的建设权的。
须符合本村的规划:现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农村建设建设过程不断加快,部门对每一个村庄都会有自己的规划,为了农村的村庄环境整治更为齐整、更为美观大方,因此村集体对于房子的建设、外观颜色这些都是有自己的需求的,在建设宅基地的过程中是不可以违反这种标准的。
需邻居同意:好的邻里和睦关联到之后生活顺意等各个方面,也关联到全部村庄的平静,因此在宅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征求邻居的同意,自己建设的宅基地不可以遮挡别人的太阳、排水管道、交通出行等各个领域。确实邻居同意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终究远亲不如近邻。
现在很多人已经厌倦了城市那种高韧性、快节奏的生活了。更为喜爱农村简单、舒服的生活,因此对于宅基地建设都是特别在乎的,好在现在政策也放松了,申请办理宅基地没有在那样费力,只需是符合条件很多人还是可以在农村有着属于自己的宅基地的。国家的政策现在越变越好,对村民的关心也非常高,农户好朋友之后的生活只会越来越好,只需符合政策就可以所有事情都没有说的那样艰难。
前些日子,我们村在村头的二层小楼被镇上派工作人员带着机械设备将二楼给拆除了,这不,这几天正在将房屋恢复到平房状态。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原来的房屋是平房,这家人将房屋进行翻建,盖起了二层小楼。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户人家属于城市户口,虽说原来也是我们村人,但多年前就已经将户口迁走了。他家的这次楼房被拆,被当成了违建处理的,只有恢复原貌,保持原来的平房状态,此事才算完结。
其实,村头的这户人家原来的祖宅并不是在村头,而是在村子中间位置,只是过去的老宅前后左右都有人家,老宅的房屋被夹在中间,胡同又窄,车辆根本进不去。于是,他看好了村头的那一排房屋。原来这排房屋早年是生产队的果园仓库等,是上世纪60年代建的。后来80年代的时候,在生产队解散的时候,通过叫行,由村民买了下来。这不,通过私人关系,这户人家有将该房屋买到手,进行了翻建。
按照现行的政策,城市户口的人们是不允许到农村买房的,即使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话,这房屋也过不了户。可我们村这户人家,买这排房屋的时候,并不是用的自己的名字。因为他的丈母娘也是自己村的,并且是农村户口,而且户下没有房屋,于是,早些年就以其丈母娘的名义,买下了这排果园看护房及仓库等。
后来,他丈母娘去世后,房屋由他两口子继承了。正好,前几年两口子退休后,想回农村老家生活,就将原来的房屋拆掉,在原来的地址上盖起了二层小楼。小楼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楼房内装修也完全按照城市楼房装修标准,后院打了一眼水井,用于日常生活方便。
自从小楼盖起来之后,我们村这两口子是城里、乡下轮班住,小日子过得很是惬意。可自从去年我们这里全面开始清理违建,镇上建管部门就给这户人家下了违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将小楼的二层扒掉,恢复原来平房状态。
其实,按照农村政策,这两口子继承的这处房屋,只允许修缮,是不能翻建的,何况是将原来的平房翻建成二层小楼呢。最终,镇上的建管部门只是要求其恢复平房状态,并没有对其翻建房屋进行深究。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在镇里建管部门的监督下,将原来的二层扒掉,在原来二楼的楼板上加盖屋脊,恢复到平房的样子,此事才算告一段落。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过去是这个村里的人,由于工作或是上学后,将户口迁出农村。等上了年纪后,想落叶归根,回到农村老家颐养天年。如今农村宅基地控制的比较严格,要是原来在老家有祖宅的话,将老宅重新翻盖一下,只要不超出原来的地基,房屋也没有比邻居家高出一块,左邻右舍基本上没有管的,就是村集体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以前都是生活了几代的邻里关系,谁也不愿去得罪人是吧。
所以,城市户口的人在农村建房,政策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建了的话,遇到上级建管部门查处,就面临被当做违建拆掉的危险。俗话说“民不告,官不究”,只要不超出原来地界,与邻居间搞好关系,处理好这些,一般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事在人为嘛。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农村的宅基地,只能由本村的农民来享受。但在现实当中,这样的事情确实存在,而且在一些市郊区或风景秀丽的地方,这都不是个话题。话又说回来,如果真要建在节骨眼儿上,强行拆除也是没商量。
世间的事都有两重性,没有绝对的绝对。有人不是本村户口,同样可以在农村建房,而且还可以拿到合法证件;而有些人如果在农村建了房子,也许通过司法手断就给你强行拆除。这些问题叫不了真。
前些年,城里一些有钱的人,看好了农村的风光,托窗挖门到农村建房,不知道都取了什么样的办法,不仅把房子建成了,审批手续也都齐全,占地面积还要比农民的更大。十几年过去了,前阶段强拆风如此严重,人家的房子却安然无恙。
但对有些人来说,就没有那么好的运气,房子建在了节骨眼儿上,要么引起农民的反感,要么就是影响了规划,这样的也有被强行拆除的,但必定是少数,一般不明显影响规划,不惹怒当地农民,影响较小,强拆的可能很小,因为必定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按照政策来说,城市户口是不允许在农村建房子的,也不允许在农村买房子。如果非要买也可以,只是过不了户。如果想再回到农村居住的话,除非家里有原来的老宅子,即使有老房子,也只能有修缮的权利,没有重新翻盖的权利,只有农村户口才可以翻盖老房子。
为此,有的人可能心里很不平衡,为什么农村人到城里买房子,随便买几套都可以,而城里人却不能到农村买房子,而且家里有老房子的也不准许翻盖。这也许是政策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不被侵犯的一种方式吧。如果现在农村的宅基地可以随便买卖的话,那很多城里人,肯定会一窝蜂的都到农村买房子盖房子。现在很多城里人已经厌倦了大城市吵杂的生活,反而喜欢农村平静的田园生活。
眼下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虽然有些人生活在城里,但是农村老家也有自己的房子。有了钱以后,就想回到农村,把原来的老房子重新翻盖一下。如果你只是在城里生活,户口依然还在农村,这样的情况无可非议。但是如果你已经把户口迁离了村子,变成了城市户口,想再重新回到村里翻盖房子,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当然也不是完全不可以,要看你自己怎么处理一些事情。
实际上城市户口的人,也有人回家重新翻盖房子。大家都生活在农村,有些情况还是比较了解的。虽然政策规定说,城里人不准回农村翻盖房子,但如果自己家的老宅子实在破旧不堪,没有办法住人了,而自己又想回到村里居住生活。首先要跟左邻右舍处理好关系,然后再跟村干部通融一下,毕竟翻盖自己的老房子,没有危害到任何各人和集体的利益,村里也不会那么不近人情的。
今年春天, 我们村里就有一户在外面上班的人家,回家把自己多年前的老房子重新翻盖了。他们家已经有二三十年没有人在村里居住了,房子早已经破漏不堪,摇摇欲坠,如果再不重新翻盖的话,就有可能倒塌。因为我和他们家的闺女是从小的同学,所以她回来盖房子的时候,我曾经问过她,村里允许你们家翻盖房子吗?她告诉我说,提前征求了村委会的意见,他们家按照原来的地基不扩大一分,高度也绝不会比邻居家高一丝一毫,村委会算是默认了。怎么说大家也都是一个村里的乡里乡亲,谁也不希望人家的房子被雨淋塌。就这样,她们家的老房子变成了新房子。
城市户口从法律规定上讲是不能在农村建房屋的,也就是说,城市户口想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子,是得不到批准的。
但现实生活中,城市户口回农村修房子的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私自建房。
所谓私自建房就是使用自家的土地或者从别人手中买土地,不通过村委会批准,直接修建房屋。这种情况有的地方修建的时候村委会会出面阻止修建,有些地方修了也没人管,所以,农村的自建房没有手续的非常多。
二、依法批地修建。
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或者乡镇街道,一些地方将农村土地列为城镇规化区,是允许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出让的。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依法买这种符合地方规划的土地修建房屋。首先要支付农民的土地款,其次要向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才能合法修建,买这种土地修出来的房屋跟商品房是同样的性质,不属于农村集体的宅基地性质。
那么城市户口在农村盖了房子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怎么处理就非常复杂了,目前国家也是没有一套完善的政策处理这种房子的,但总体的处理要求是: 依据法律,承认 历史 ,结合实际,不能简单的把农村无证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城市户口在农村修建的房屋有合法的,有不合法的,有的是地方的管理 历史 遗留问题造成的,这种房屋也不能简单的定性为违章建筑,即使违法,如果城市户口的人在城里没房,家庭确实困难,确实没住处的,结合这种实际情况,也不能强拆这种违章建筑,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原则。那么,什么样的城市户口修建的房屋会被依法拆出呢?未经申请,未办理任何房屋修建手续,私自在农村土地上盖房子,村委会及地方相关部门出面阻止,仍继续违法修建的,这种房屋会被依法无偿拆出,不予经济补偿。但又不是决对的,有的村委员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违规修建,修起来了,时间长了,也就成为公民的事实才产。一般来说,修的时候不被拆,修好了也就没多天问题了。但是,这种房屋但被拆迁征占,在补偿问题上会很麻烦,村委会高兴可以多给你点补偿,不高兴少给你补偿,一句话,城市户口在农村的无镇自建房与农村户口在农村的无证自建房,在征占拆迁补偿标准上肯定是有区别的。
综上所述,城市户口想回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是得不到批准的,至于已经盖了房子的怎么处理?很难说,我只能说,修的时候没人管就好,修建好了基本上也就没人会过问了,能住就好。至于宅基地上的无让房屋能不能确权颁证,那要看以后的政策,反正现在农村的无证房屋非常多,城市人在农村有房子的也非常多,国家总要拿出一种适中的处理办法,我认为,拆是不可能的,但适当征收一定费用允许颁证合法化是完全有可能的,时间早晚的问题。
城市户口的人不能在农村盖房。因为你的户口不属农村户口,你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也就不能申请宅基地。
没有宅基地你怎么盖?你就是偷着盖起来也是要强制拆除的。
大家好,我是农民小席,感谢提问!
城市户口在农村能建房屋吗?盖了如何处理,会拆除吗?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肯定的说城市户口在农村不能建房,建了就会被拆除处理。
大家都知道,农村人可以到城市买房生活,但是城市里的人却不能在农村修建房屋居住,这也是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对农村土的保护。其实,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都归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农户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村集体组织之内的成员有资格享受,而村集体组织之外的成员就没有资格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城市户口的人就属于村集体组织之外的人,所以就无法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自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以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在农村要求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的现象发生,而且要求基本农田内不允许修建房屋以及其它建筑物。还有,在农村若想盖房子,必须得满足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而且还得经过村委会同意和乡镇府审核批准,只有待审核批准之后才可动工修建。而未批先建的都属于违法建筑,都会被拆除处理。
所以说,城市户口的人在农村是不能建房子的,如果修建了就属于违法建筑,会被拆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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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法律和政策不允许
一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 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城镇居民不能有农村购置宅基地,包括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
二是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只有村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非村集体成员一律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没有建房的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即便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村民,在申请取得宅基地之后,如果想要建房的话,也需要经过建房审批之后才能动工兴建,不得未经批准就私自建房。
而城镇居民即便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也无法动工兴建房屋,因为城镇居民无资格使用农村宅基地,非法取得的宅基地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未经批准私自建房的,会被认定为违章建设或非法占地,有被拆除的风险,所以说城镇居民即便非法取得了农村的宅基地,也没有建房的条件。
综上所述,城市户口是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农村宅基地的,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不经批准私自动工兴建房屋的,违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规定及建房审批程序,被拆除的风险很大。
城里人去农村买房干嘛呢!度!避暑!欢迎!城里资本进乡!建房,也能带动地方发展,临时工就业,地方消费,增加人口流动量!
不允许,城市户口没法享受宅基地政策,更没有办法办理报建手续,建的房子就是违章建筑,盖了肯定扒掉,我们扬州的宝应县最近才扒了几十套违章别墅据说是0赔偿。
城市户口不能到农村盖房,近几年对农村用地管理越来越严,即使户口在农村,盖房也得严格审批,并指定的位置,规定面积,基本农田和林地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就算你原藉在农村,只要你户口不在原村,也是不可建房。不过,如果你老家还有旧宅,回去装修或在原址重建,虽然违规,一般没人管!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院确定的城市人民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和自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院自然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自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按照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院或者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院自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院批准。”(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自然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