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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什么作用?

  • 发布:2024-10-01 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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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规约束的作用。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什么作用?

1、法律构建的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必须品。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规则和秩序一直是必不可少的东西,无序和混乱只会让我们感到恐慌和无措。没有规则和秩序的生活无法给我们带来安全感。如果一直生活在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或者环境中,人的心理最终会崩溃,整个人类社会将无法运转,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灭亡。如没有交通规则的存在,那么我们每个人将而无法出行。因此规则和秩序是我们可以得以生存的前提。混乱最终只会导致灭亡。规律和秩序一直是世界的本质,科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发现和解释规律,从而运用规律。规律本质上也是一种逻辑固定关系表现出秩序性。规律的上位概念是真理。发现和认识真理目的是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生活。

人类天生具有向往秩序和协调的本性。这种本质属性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我们对于长相美丑的评价。无论是说五官端正还是经过证实的黄金比例身材最好看,都说明了只有协调和谐的东西才是最为美好,为众人所追求的。我们普遍认知中长相不好看往往就是因为五官不协调,鼻子大眼睛小,或者五官之间的距离和位置不协调,“现场”的表述就是对于杂乱不协调的反映。喜爱协调的背后表明了人们对良好秩序的本质需求。

2、法律本身代表着积极向上和公正的价值观,有利于每个人的发展。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好的法律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提升。我们常常会看到其他国家各种奇葩的法律规定。比如在荷兰卖*合法化,在美国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会判决好几百年的有期徒刑。这些规定背后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原因。阿姆斯特丹被称为“性都”这与荷兰曾经是“海上马车夫”的航海强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阿姆斯特丹又是当时著名的港口,男人出海期间女人无法上船,这导致了荷兰卖*的普遍化,对于卖*问题无法禁绝进而用了合法化管理的方式。美国刑法对于犯罪人判处无法完成的刑期,代表着一种理念和意志,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强烈谴责。

法律的规定来源于社会的历史文化现状。同时又反过来塑造了人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对于人民成长和进步启着强烈的指导作用。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对于自己的国民具有不同的作用,而好的法律则能够引导国民不断向前。

3、法律的实施使得社会的矛盾得以化解,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出来之后,绝对会有不遵守的人,如果不加以遵守,法律将会形同虚设。只有共同遵守法律才会形成良好的秩序,我们的生活才会有安全感而不是充满不确定和未知的危险。因此对于那些不守规矩的人必须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处罚。除此之外,法律对我们生活中遇到的纠纷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纠纷的解决的可以让我们每个人渡过难关,解决心头大患,而不会被纠纷纠缠一辈子。正是法律的实施才使得我们可以正常生活下去。法律是一种救济和保护。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可以感受和领悟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这比用强权来解决矛盾具有更好的效果,符合人性本真的需求。

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东西,特别是自从人类文明出现以后,法律也开始随之出现,她是我们每一人在社会群体中可以正常生存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什么矛盾纠纷,我们可能感受不到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但是它其实无时不刻都在我们的身上启着作用,在给我们维持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助推我们前行。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什么意思?

法律是法治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法律是基石道德为准绳对不对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允许把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为此,《刑事诉讼法》第 44 条进一步规定: "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

准绳:是古代测定物体平直的器具,引申为标准、准则。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量刑原则等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准绳是器具,并不是单纯一根绳子,因此不能理解成铁丝。 绳之以法的“绳”也是标准、准则的意思,它同“以法律为准绳”的意思一样, 指用法律来制裁。

希望能帮到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自哪里

这句话对。

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在某些中,法律成了双方反复提及的关键词,但此事的关键点其实在品德。诚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的最低底线,是双方维权的有效手段,但法律并不是社会对于某些人宽容的底线。以法律为底线要求某些人,放任某些人的耍大牌等失德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强烈负面影响。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什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国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

1、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

2、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

①行政实体法;

②行政程序法;

③行政诉讼法。

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关系是两者联系紧密,缺一不可。不以事实为根据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以法律为准绳,即使以真实可靠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也不可能正确处理案件,正确定罪量刑。

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是在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对于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及真正树立起法治的权威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社会各方面应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点上,我们不会动摇。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广大干部群众高度评价这次四中全会,认为全会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形成了姊妹篇,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将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向前发展。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到二○二○年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国家的发展水平就会迈上一个大台阶,我们所有奋斗都要聚焦于这个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

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应该由谁去衡量?用什么去判断?

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用哲学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凡事皆有利弊之分,所以无外乎对错,就看我们所站的角度是怎样的的了,但是就某件事物的好坏衡量还是有界定的,就是法律为准绳,道德为底线。凡是有违大众利益与眼光的,估计就会得到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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